邪教典型案例(7个)
1.“法轮功”有病拒医残害生命事件
许XX,女,初中文化,原户籍苏州市平江区人,系某公司退休人员,因购房居住吴中区城南街道某小区。2004 年11月因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劳动教养3年,2009年初许XX因患乳腺癌入医院动手术,因许痴迷练习“法轮功”邪教能够“消业”,手臂浮肿,仍拒医拒药。帮教小组多次上门做其思想工作,但许XX思想顽固不化,当年7月因乳腺癌恶化死亡,年仅54岁。“法轮功”邪教使许XX家破人亡。
2. “法轮功”危害国家安全:张莉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2000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莉多次从他人处搜集河北省辛集市委、市政府有关处理“法轮功”工作的情况及内部文件,整理后交给石家庄市“法轮功”练习者“小林”和“小辉”(另案处理),由二人负责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共计37篇,顽固坚持“法轮功”立场,宣扬邪教,其中将涉及国家绝密级、秘密级文件(各两份)通过“明慧网”提供给境外。
被告人张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张莉判处刑罚。
3. “呼喊派”破坏法律实施:一男子利用网络传播邪教在黄山获刑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虹使用QQ号组建了名称为“弟兄相爱”的QQ群,并从QQ好友中拉了9人入群。从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虹在该QQ群中转发“呼喊派”邪教组织宣传资料:文档类文件记录共31条,发送的文档类文件总字符数4300413;音频类文件记录共1条,发送的音频类文件总时长2分41秒;视频类文件记录共27条,发送的视频类文件总时长26小时59分08秒。
同时,被告人李某虹还利用QQ软件,向其他QQ好友私发传播宣扬“呼喊派”邪教内容资料:文档类文件记录共22条,文档类文件总字符56690178;音频类文件记录共1条,音频类文件总时长1小时5分22秒;视频类文件记录共26条,发送的视频类文件总时长30小时12分31秒。
被告人李某虹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0年12月9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4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虹进行一审判决,以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法轮功”侵犯财产: 李芳、谭蔚俊、李伟华诈骗案
被告人李芳、谭蔚俊、李伟华均系“法轮功”人员。2000年2月,李伟华利用其担任“法轮功”潍坊辅导站站长的“身份”,编造了李芳是“圣父”,谭蔚俊是“道家世尊”,功力比李洪志还高,把钱交出来就“圆满”等谎言,骗取“法轮功”练习者梁某等人现金3万余元。
1999年8月,被告人李芳、谭蔚俊将“法轮功”练习者夏某骗到家中,谎称正在修炼男女双修功,且早已圆满,编造整个宇宙、大楼、银行都是他的,地球在秋分前一天爆炸,他们是负有使命来度人、留人种的,有一分钱就有一分钱的业力等谎言。夏某被骗后,自1999年8月至10月间,先后4次将自家和父母的钱以及自己开设的服装店30余天的营业收入计28万余元,交给李、谭二人。李芳、谭蔚俊后将骗来的钱款挥霍。
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5. “全能神”残害至亲:万成彦用斧击死8岁儿子并将其钉成“十字架”
1996年2月22日凌晨3时许,“全能神" 信徒江苏省沭阳县村民万成彦(女,初中文化,1965年1月15日出生)向"全能神”献上"宝血”,洗清自己“身上的罪恶”、“拯敦世上万人”,用斧头猛击熟睡中自己8岁的儿子王磊,残忍地用铁钉将儿子钉在“十字架"上,一个无辜的孩子就这样无声无息地惨死在自己亲生母亲万成彦手里。
1996年10月18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万成彦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6. “法轮功”危害校园:王锡玲、付冠敏在学校借讲课之机宣扬邪教案
被告人王锡玲、付冠敏自2001年10月起,在给本校三年级、六年级的学生授课时,分别多次向学生宣传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还会连累家人,天安门自焚事件是假的,电视里放的那些也是假的,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王、付二人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当学校向学生发放《校园拒绝邪教活动》一书时,在付冠敏的煽动下,有20余名学生将该书撕毁。
被告人利用讲课的方式,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
7. “全能神”危害社会:"5.28"山东招远邪教杀人案
曾在2012年末因大批信徒公然上街疯狂宣扬“世界末日"而扬名的“全能神"邪教组织又一次突显在人们面前。5月28日21时许,为宣扬“全能神”邪教,发展成员,张帆,张立冬等6人在招远市罗峰路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某(女,35岁,山东省招远市人)拒绝后,认为其为“恶魔”“邪灵” ,应将其消灭,遂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死亡。
人民网北京2014年10月12日电:烟台市中院今天上午公开宣判招远“5.28” 案件,五名被告人均被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其中张帆、张立冬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吕迎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巧联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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